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申报条件: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办理程序:(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科、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科领导直接签发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