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要求。
行政审批内容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批文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收费
暂无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商务厅、各市、地、州商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贵州省商务厅、各市、地、州商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审批时限
10
申请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书》(原件2份); 2、合营双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各10份; 4、合营各方委派合营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10份),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的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2份); 5、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6、中外合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应当明确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9、工商部门关于合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10、生产性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提供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的用地预审批复。 12、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件; 13、以实物、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的,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7、8两项材料;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