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规定利润、亏损的分享和分担,进行合作经营经济组织。
合营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合营者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项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这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最基本的原则,其主要表现在:(1)企业的成立须经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须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始营业;(2)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平等互利原则。这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处理合营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合营企业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在:
(1)企业的出资比例由合营双方协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各方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公平协商,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时,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
(4)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商定。企业发生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时,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5)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如董事会解决不了的,可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其他国仲裁。
3、遵循上际惯例原则。举办合营企业,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行为,因此,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其主要表现在:(1)企业最高权力机构采取国际上惯用的董事会制度;(2)对外国合营者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3)对设立分支机构及仲裁等事项,采用国际上的惯用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