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9-01-0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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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合营需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商务部有关部门备案: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主权的;

  ②违反中国法律的;

  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④造成环境污染的;

  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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