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由合营企业按生产需要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营企业批准予以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合营企业通过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为中方合营者拥有,中方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合营企业的出资,作价金额应于同类场地所缴纳和费用相同。
合营企业取得的场地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费用,应根据其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经济设施建设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对外基础贸易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是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可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缴纳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五年内不调整,以后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在合营期内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