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税务分局所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年度内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进行清算、调整。
一、免税货物销售额的确定:参加2008年免税货物清算的免税销售额以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账面实际免税销售额为准。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2008年1-12月(所属期)以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账面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准。
三、出口免税清算需报送资料
1、免税清算表(见附表,一式贰份,一份企业留底,一份上报主管税务部门);2、2008年12月份企业会计报表;3、2008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附表二(复印件)(包括自查补申报表);4、出口补征税明细资料(出口所属期2008年,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5、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单;6、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清算的办法:企业在纳税所属期12月份申报后,在1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税收管理员。
对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算的企业,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它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说明:本次清算增加了对出口所属期为2008年的、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出口补征税业务进项税金的清算,在清算表中增加了相关的栏次,请企业根据要求填写,并提供补征税的相关资料。
六、附件提供企业名单,请相关企业认真做好清算工作。另外对于实际发生了来料加工、进料深加工和进料加工出口补征税业务,但是名单中未列出的企业,请一并参加清算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