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跨省经营是新建的,如果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请问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以“企业”为单位申报纳税的,是法定汇总纳税,不需审批。因此,所得税“两免三减”也是以“企业”为单位享受优惠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