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中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己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矿业权制度建设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对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并确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者或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取得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的权利。体现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平等享有国民待遇。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以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依法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管理。随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印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199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明确勘探费用进入成本。
石油开采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同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明确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策。
1990年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为规范开采陆上石油的对外合作,1993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1995年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纳税事项的通知》,对有关税收作出明确规定。
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
2000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国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明确规定了外商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给予特殊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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