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要求作业 高处坠落 纠纷

更新时间:2019-06-06 1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事故经过]2002年4月6日,在江苏某建设集团下属公司承接的某高层5号房工地上,项目部安排瓦工薛某、唐某拆除西单元楼内电梯井隔离防护。由于木工在支设12层电梯井时少预留西北角一个销轴洞,因而在设置十二层防护隔离时,西北角的搁置点采用一根φ48钢管

 [事故经过]

  2002年4月6日,在江苏某建设集团下属公司承接的某高层5号房工地上,项目部安排瓦工薛某、唐某拆除西单元楼内电梯井隔离防护。由于木工在支设12层电梯井时少预留西北角一个销轴洞,因而在设置十二层防护隔离时,西北角的搁置点采用一根φ48钢管从11层支撑至12层作为补救措施。由于薛某、唐某在作业时,均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操作,而且颠倒拆除程序,先拆除1l层隔离(薛某将用于补救措施的钢管亦一起拆掉),后拆除12层隔离。上午10时30分,薛某在进入电梯井西北角拆除防护隔离板时,三个搁置点的钢管框架发生倾翻,人随防护隔离一起从12层(32米处)高空坠落至电梯:井底。事故发生后,工地负责人立即派人将薛某急送至医院,但因薛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30分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在设置时有缺陷,规定四根固定销轴只设三根,而补救钢管已先予拆除,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以下三点:

  1)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2)劳动组织不合理,安排瓦工拆除电梯井防护隔离设施。

  3)安全教育不力,造成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差。

  (3)项目负责人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先上后下的拆除作业程序,自我保护意识差,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加之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对事故责任者采取的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项目经理,督促管理不严,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确,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2)办公室主任,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罚款。

  (3)现场负责人,违章安排瓦工拆除电梯井隔离防护,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

  (4)瓦工班长,对施工人员检查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给予经济处罚。

  (5)瓦工唐某,违章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给予经济处罚。

  (6)瓦工薛某,违章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鉴于薛某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采取的整改措施]

  (1)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召开事故现场会,举一反三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的基本能力,杜绝违章作业。

  (2)组织架子工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电梯井隔离设施、临边防护栏杆、通道防护棚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3)预留洞口安排木工,加盖并固定。

  (4)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杜绝违章指挥。

  (5)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学习,确定专职监督人员。从思想上、管理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确保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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