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XX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长沙市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刚才参加了由法庭主持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原告虽然与原浏阳xx铜锌矿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都是一次交易签订一份合同,交易履行完毕合同随即终止,但本案中的这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代理人认为,这两份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对以后交易的一种概括性合同,一次交易结束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第二次、第三次交易仍然适用该合同。原告与原浏阳xx铜锌矿的交易一直是连续性的,从未间断,原告此次起诉尽管只是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的两次交易行为,但除此之外,原告与原浏阳xx铜锌矿还发生过其他多次交易,只是涉案的这两次交易问题较大而已。本代理人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前后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并无太大变化,只是价格方面略有调整和变动,其他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
购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张xx主张权利,被告张xx也口头承诺给原告一定的补偿,但却迟迟不能兑现。2004年8月29日双方对账后,原告还是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没有放弃,这也是为什么被告浏阳xx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直到2005年11月24日才将原告的预付款余额退还给原告的原因之所在,因为双方存在争议和纠纷,一直没有处理好,也一直在协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在法律上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再者,被告浏阳xx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预付款余额时,双方的法律关系才宣告终结,因此,原告在2007年11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原浏阳xx铜锌矿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毋庸置疑的,这在双方的结算单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两被告对此是承认的。
被告认为原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代表着双方已对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了变更的观点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本代理人认为,在双方进行交易时,原浏阳xx铜锌矿在交易中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原告是先打预付款后提货,而且产品价值是低于预付款的,也就是说,每次提货后,原告都还有预付款余额在原浏阳xx铜锌矿处,这样一来,原浏阳xx铜锌矿就掌握了主动权,原告作为卖受人在交易中是被动的,岂敢不在结算单签字?此其一。
其二,虽然结算单上的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不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就认可原浏阳xx铜锌矿提供的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实际上原告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被告承担因产品质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原告在结算单上签字也不当然就是双方对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了变更,而是双方对本次交易事实的一种确认。
三、张xx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应与被告浏阳xx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均当庭承认原浏阳xx铜锌矿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浏阳xx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浏阳xx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至于被告张xx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否要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张xx于1998年受让了原浏阳xx铜锌矿,在进行工商注销时并未上缴公司印章,在经营中仍然使用原浏阳xx铜锌矿的名称和印章。本案中,原告与原浏阳xx铜锌矿的交易时间段是1999年至2001年6月份,在这个时间段里,原浏阳xx铜锌矿实际上是由被告张xx个人在经营,因此被告张xx当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法应与被告浏阳xx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损失计算问题。
由于原浏阳xx铜锌矿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原告在将产品销出时价格受到影响,原告本次起诉的损失计算方法是:(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时的销售价格-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时的实际销售价格) *产品吨位+其他相关损失,合计211004.88元。本代理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损失计算明细,在此不再赘述。
谢谢!
湖南XX律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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