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回家途中即肇事身亡,酿祸原因是违规加装电动装置。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死者令某某因涉案人力三轮车的缺陷导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受伤致死,法院判决销售商承担60%的责任,赔偿死者各项费用合计211338 .06元,原生产商因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回顾:驾违规改装新车身亡
去年3月29日,从事废品收购的令某某与老乡等人一起在曾某某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三辆三轮车。当日上午11时10分,令某某驾驶新买的车辆回家途中即碰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因系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构成重型脑损伤死亡。经广东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车辆违规加装了电动装置,导致方向把失去操控功能,改装不符合行业标准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
真相:死者要求下销售商改装
同行的两老乡证实,去年3月29日上午,令某某与几个老乡一起到曾某某的车行各花2450元购买了三辆电动三轮车。购买时,车辆已装配好电池和电机,价格为 2100元,但令某某与其老乡要求电池耐用,车行的人为令某某和其老乡更换了大的电池和电机,并加价350元,开具收据。某某的老乡证实,拿到车后的令某某与老乡们各驾驶一辆三轮车回家,其间令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一条大道上失控碰撞了道路右边的花基后倒地,车辆已侧翻,而附近没有其他车辆。
焦点:谁来承担责任?
令某某家属得知上述结论后,将该三轮车的销售商、生产商均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生产商林某某称其经营的是人力三轮车,该产品投产前经过技术监督局审核达到标准,其生产的三轮车是没有电动机动力装置的。检验报告显示,因为销售商在人力三轮车上擅自加装驱动装置,导致达不到车辆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和行业标准,最后导致事故发生。林某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销售商曾某某答辩称其没有与死者令某某交易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存在,鉴定结论也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曾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销售商担责六成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交通意外事故不存在事故相对方,应认定系因涉案人力三轮车的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
本案中,因由车行实际生产并销售给令某某的涉案人力三轮车(加装电动装置)存在缺陷,并导致令某某在使用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受伤致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行应对令某某的死亡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车行为个体工商户,故其责任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曾某某承担。法院判决,酌情认定令某某对自身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被告曾某某只须承担60%的侵权责任,生产商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使用产品时勿随意改动或修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产品特别是一些带有危险性的产品(如家用电器、车辆等)时,应注意其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经相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核准;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说明合理使用,不要随意进行改动或修理,出现问题则应通过产品的售后服务或寻求其它专业维修机构解决,以避免发生事故或不幸发生事故后可能承担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