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更新时间:2019-06-1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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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院不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2005年2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放置的节育环异位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医院除负担已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3230.78外,另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919.48元。2003年12月24日

医院不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2005年2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放置的节育环异位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医院除负担已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3230.78外,另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919.48元。
  2003年12月24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医院顺产一男婴。2004年2月16日,原告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单到被告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被告为原告进行登记并收取挂号费,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江苏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知情同意书,原告选用T型环,并在上述知情书上签名。后被告依据服务单明确的免费技术服务内容为原告施行节育手术,为原告放置了T型环。
  原告术后不久带环孕娠,为此进行了人工流产。后原告仍感到身体不适,不能从事正常工作。2004年8月4日,原告到海安县人民医院门诊,经彩超检查 ,发现T型环已穿透子宫壁,移位于子宫右侧。次日,原告遵医嘱在该院住院,8月6日,该院为原告行剖腹取环手术。同月12日,原告治愈出院。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药费3230.78元。
  出院后,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未作认真检查,在其生产后不久,违反规定提前为其放置节育环并导致了节育环异位的后果,给其身体、精神及家庭生产、生活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了直接的影响,要求被告给予赔偿。被告则认为其与所在乡镇签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其行为系受镇政府委托,原告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因而拒绝赔偿。为此原告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2553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仍坚持其上述意见,且称其为原告所施行的手术行为并无不当。案件承办人员提示医院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拒不进行相关鉴定。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在乡镇与被告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系政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一种手段。原告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凭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单到被告处放置节育环,与被告之间直接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放置节育环后,原告因节育环异位导致身体受损害的后果,被告应当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原告受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其应当对原告的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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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发现法院判错案应该用以下方法追责: 1、如果你在一审中就认为法院判错了,那么就可以直接上诉; 2、如果到了终审阶段那么也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在重新审理这个案件; 3、如果事实证明法院的确是判错案,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侵害和损失,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被告不到庭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被告不到庭的后果需要根据被告不出庭的具体原因来分析: 1、如果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 2、如果法院没有依法将开庭通知送达被告,因此导致被告没有出庭的,那么应该由法院按规定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同时并将开庭通知按法定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再重新开庭。
什么是举证不利,有什么后果
你好,就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后果一般就是相应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您是在打官司吗?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具体是关于什么纠纷,有没有协议协商,也可以诉讼
你好,我们可以帮你解决你想问的问题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可以说明诉求
郑宗煜律师
郑宗煜律师
14分钟前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到你
你好,这边的问题是纠纷问题吗,有没有进行调解,也可以起诉
你好,什么案情,这边可以告诉你注意事项
威法律师
威法律师
1小时前
你好,这边是如何被骗的啊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拨打市民热线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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