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伪造证据承担不利后果问题的案件
更新时间:2019-06-05 20:13:54
问题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起诉被挂靠人及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起诉标的包含同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合共近61万,被挂靠人在庭审时不提交证据,发包方提交了证据,证明已经其已经足额支付清工程款(后经过查实转账汇款单根本查不到该笔交易,代开的发票根据发票号码到税局官网又查验不到,提交的合同又缺少名称地址、标的,数量证明该合同不成立)由此可以证明发包方的证据属于伪造的。那么原告可以按照起诉标的得到该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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