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捣鼓"成别人的 老夫妇怒告儿子儿媳

更新时间:2014-07-25 14: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位于南京新街口的好房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不是自己的了,南京市民童氏老夫妇将儿子儿媳、南京某公证处等一起告到了法院。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没有当庭判决。

  童某是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手上有一套单位的房改房。这套房改房位置非常好,处于新街口核心地段,离德基购物中心步行只有不到10分钟的路程,可以说是老童的身家性命,他和老伴的养老基本都指着这套房子了。去年9月,老童准备将房子出租,租客查看了老童出示的产权证后,仍觉得不放心,便又到房产部门查询了一下。查完之后,租客告诉老童说,房主根本不是他,而是一个叫张某的女子。

  “张某?张某不是我的儿媳吗?我房子怎么变成她的了?”老童纳闷之下,自己亲自到房产部门查询房屋产权。这一查不要紧,房产部门说老童的房产证是假的,直接把他的证给没收了。

  老童气得要命,但房产部门说,房子确实在张某名下,他们除了把老童的证没收外,没有别的办法。情绪平复之后,老童认真想了一下,觉得问题肯定出在2008年的那次签字。

  老童称,2008年的时候,儿子小童找到他说,因为做生意要向银行贷款,但要提供抵押,想让老童签署几份文件,将老童的房子暂时抵押给银行。出于对儿子的信任,老童想都没想就签了字。签字之后,老童就没再过问儿子的事情,直到去年租房子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不是自己的了。

  在老童的逼问下,小童承认,当年让老童签的文件里,有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一个叫孙某的女子,代老童办理一切房屋买卖过户事宜。孙某正是拿着这份授权委托书,将房子过户到张某名下的。听到这里,老童气得差点昏过去了,他要求小童立即把张某的房产证拿给自己,防止他们再擅自处置自己的房产,小童依言照做。

  令老童没想到的是,张某居然去挂失了由他保存的房产证,又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并将房子过户给了她的弟弟张强,而张强又把房子卖给了一个叫胡军的人。

  胡军拿到房子后,自然不准老童进去,老童想强行住到自己的房子里去,结果和对方发生了冲突。无奈之下,老童只得将孙某、小童、张某,以及南京某公证处,统统告上法庭,认为孙某和小童、张某恶意串通,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而南京某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责任。老童要求,前三名被告赔偿自己损失84万元,南京某公证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老童称,之所以索赔84万元,是因为他查询后发现,200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自己”就是以84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张某的。

  “张某一分钱都没给过我,这房子现在的价值也远远不止84万,但我也不多要,就要这么多了。”老童陈述完诉讼请求后,法官问小童有什么意见,小童出人意料地没有作出任何否定表示,而是爽快地回答,“是的,他说的全是真的,我愿意赔84万给他,但我现在没钱,我一个月就两千块收入,全给他,慢慢扣吧。”而对于那个代理老童办理房屋过户的孙某,小童称,此人无业,以帮人做贷款为生,他也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

  对于老童的诉请,儿媳张某并没有答应得那么爽快,而是称这一切不是她造成的,与她无关,她不应该赔。她说,房子被过到她名下后,为了小童做生意,拿到银行抵押贷了120万,还贷期只有一年。到期后,银行天天打电话要她还钱。“我那时候已经一身的债了,我还能有什么办法?”

  张某说,银行紧逼之下,小童让她把名下房子以300万卖给她弟弟张强,好套取贷款,用来归还那120万贷款。但是,房子抵押权还在银行,想过户交易得先解押,情急之下,小童夫妇只好先向借贷公司借了120万,还了银行贷款,把房子解押了出来。“你们知道借贷公司的利息有多高吗?一个月10万啊!”张某说。俗话说,人算不如天算,小童夫妇正准备继续操作,不料张强因为有三期信用卡消费没还,被银行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贷款的事情泡汤了。事已至此,张某只得在一分钱没拿到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张强。再让张强把房子卖给别人。这个“别人”,正是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胡军。

  法庭上,童某的律师称,张强卖给胡军的价格是250万,而张某则称价格是224万。但童某的律师表示,不管价格是多少,交易时胡军对张强的房屋来源并不清楚,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善意第三人。而且,现在房屋也实际控制在胡军手里,老童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已经不可能了,这些损失理应由四被告承担。“那个所谓的孙某,我从头到尾都没见过她,怎么可能委托她卖房子呢?”法庭上,老童显得气愤又无奈。老童的律师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孙某没有到场,所以没有作出任何答辩。而代理被告南京某公证处出庭的律师则认为,南京某公证处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因为《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老童的笔迹是一致的,如果老童认为不是他签的,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而就算是代理人出具了假的申请材料,损害赔偿责任也应由代理人承担,公证处最多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令人困惑的是,老童虽然称从未见过孙某,但公证处的律师却表示,当时公证员是和老童夫妇面对面做了谈话笔录的,卷宗里都有记录,他亲眼看到的。他申请将去档案馆调取后,在下次庭审时出示,法官表示同意,要求公证处的律师在一周内将证据提交到法庭。庭审结束后,小童默默起身签字,连看都不看自己父母一眼,老人也不拿正眼看他,双方已形同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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