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老虎咬死人,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7-02-0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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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的民事赔偿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动物园老虎咬人,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审理这类问题?这些都是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有必要在此进行法律讨论。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已经明确写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之中。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侵权法对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是最为详细的。

  第一,老虎、烈性犬等凶猛动物造成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能以自己尽到管理者责任而进行抗辩,只要凶猛动物造成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第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者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动物园在动物侵权主体责任中是一个特殊主体,不能按照一般人饲养动物看待。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管理者责任,包括围栏、警示义务、管理制度、事后处置等情况。

  第三,动物侵权是因为第三人引起的话,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一旦动物饲养者承担责任,那么就取得了追偿权,可以最后向第三人追偿。

  总结一下,《侵权责任法》实际将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分为三个,一是普通饲养的烈性动物,他们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动物园,他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第三人,他们承担最终责任。

  可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去年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还是今年的宁波的雅戈尔动物园,在老虎咬死人这个事情上,只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就不承担责任。

  二、老虎伤人事件中的法律适用疑难点和误区

  最大的误区在于,只要有损害就要有赔偿。按照侵权法归责原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是否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主要的就是要看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正当防卫造成人损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行为人也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承担责任。再比如,在高速路违规停车、在铁轨上睡觉、攀爬高压线、跳地铁等行为,损害都是行为人自身引起的,管理者当然不承担责任。因此,有损害不一定就有赔偿,伟大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做过形象的比喻,“损害赔偿的原因,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样的浅显明白”。

  现代侵权法正是在以过错为核心的侵权归责之上建立起来的,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法律将“暗规则”明确化,法律是保护守规则的人,而非保护违反规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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