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同时侵害名誉权吗?

更新时间:2017-05-24 10: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整形美容机构侵害他人人格权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以肖像权与名誉权同时受侵害为由一并起诉,要求侵权方给付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并不必然同时侵害名誉权,想知道为什么。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可以吸引社会公众较多的注意力,因此一些整形美容机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有人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未经许可被整形美容机构擅自使用,则该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即同时受到了侵害,应同时支持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小编认为,在整形美容机构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成立的前提下,应审慎判断名誉权侵权的成立。

  1、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前提是存在侮辱等行为

  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行为,判断名誉权侵权是否构成,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侮辱、诽谤等行为。认定整形美容机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重点审查与该肖像对应的文字内容是否有侮辱的性质。在整形美容网站上与肖像直接对应的文字内容,如为“做歪鼻整形手术”“做假体隆胸”等,这样的文字表述有损被侵权人的人格尊严,可以认定属于侮辱行为;如文字表述仅为“去眼袋手术”“制作双眼皮”等,这样的文字表述比较中性并无贬义,不能认定该类行为属于侮辱行为。除与肖像对应的文字外,使用肖像的整体网站的性质与侮辱行为的界定也具有关联性。网站性质属于整形美容网站的,不能直接认定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就是侮辱行为。如果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网站性质属于淫秽、色情网站,或者整个网站都是介绍和宣传治疗性病、不孕不育等的,则可以认定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属于侮辱行为。

  2、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关键是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仅有侵权行为而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则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主要采用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或者说是理性人的标准,该标准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化的演进、民众认识的转变而不断变化。这种判断标准既具有时空性,也具有地域性。在近代与现代社会、东西方国家、民族习惯与宗教信仰不同的地区,都会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和认定结论。

  小编答疑:侵害公众人物人格权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找法网合作的律师认为,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如果同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其名誉权也同时遭到了侵害,此时其精神损害程度已经达到了“严重后果”,可以同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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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已经有一年了,谢谢替我们老百姓解决一下。
您好,怎么侵害,用什么手段?请具体说清楚。
医院在未经我本人许可的情况下用我当时做血透的照片做医院的血透宣传。如今熟悉的人一看到我就问是怎么回事
你好,医院已经涉嫌对你的肖像侵权,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当前你的任务是要固定证据。
肖像权被侵害
如果对方用于商业或者对你造成伤害,都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或者先发一封律师函,强烈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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