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主要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28 13: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中的主要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又要怎样去分析?本文一一为你解析。1、赔偿的基本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中的主要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又要怎样去分析?本文一一为你解析。

  1、赔偿的基本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

  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从过去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改成了现在的物质损害的性质,那么,它就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们可以看一看,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就是叫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里面包括三部分:一种是残疾赔偿金;一种是死亡赔偿金;一种是其他精神抚慰金。这三部分构成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次司法解释把它改变了,就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变成了物质损害赔偿金,也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个变化是比较大的。

  3、关于侵害人身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侵害身体权的问题

  这次的司法解释把死亡的赔偿金和残疾的赔偿金已经转到物质损害上去了,就剩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它赔偿的对象是什么呢?它赔偿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和残疾受害人的痛苦。

  除了这两点以外,还有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这些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范围上来说,应当说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是这个司法解释第一个条文当中提到的,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在第17条当中提到的这些,实际上讲的主要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几乎没有提到身体权的损害赔偿。那么,对于身体权的损害是不是也可以请求赔偿?第一个条文已经规定了,身体损害也可以赔偿。对身体的损害一般不大会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怎么样来确定身体权?美国的侵权法当中规定,比如说殴打,殴打就分成两种不同的殴打,一种是伤害性的殴打,它侵害的就是健康权;一种是冒犯性的殴打,它侵害的是身体权。

  关于侵害身体权的问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已经作了规定,侵害身体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地没有几个法院审判过典型侵害身体权的案件。这里面说明什么问题?我想主要是中国人对身体权的概念缺少认识,另外,我们法官也很少碰到当事人请求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这样对于身体权虽然作了规定,侵害身体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年的时间内,没有看到典型的案例。

  曾经看到过两个案件,一个是审判过的,一个是还没有审判的,但是都不是以身体权的问题来说的。一个案件是,在一个乡镇的中学,早晨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第一节课老师就把全体学生罚站,一下子站了一节课,等第二节课的时候,就让每个学生把手掌伸出来,这个老师就拿着削铅笔的小刀,在每个学生的手掌上划一下,开始的时候用刀背来划,后来就用刀尖来划,有的就把同学的手划出血来了,一直划到最后,把全班四十五个学生每个人都划了一下。我想这种案件是侵害身体权的。还有一个案件就是武汉审判的一个案件,涉及到性骚扰,原告在讲骚扰事实的时候,说被告侵扰了我的身体权。案情是一个中学的教研室,教研室的副主任是一位男老师,新来的是一位女老师,这位男老师就经常的对这位女老师口头的进行骚扰。有一次他们学校组织老师进行旅游,住在一个饭店里面,后来这位男老师就进到女老师的房间里面,对这位女老师进行非法的身体接触。这位女老师在起诉的时候就主张,这位男老师就侵害了她的身体权,法院在认定男老师侵扰事实的时候,也提到了侵害了她的身体。这是以侵害身体提起性骚扰诉讼案件,但是最终不是以侵害身体权来认定的,而是认定他构成性骚扰。这些都是侵害身体权的案件。

  那么,这个身体权实际上是一个什么权利呢?就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对身体权的侵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破坏身体的实质性的完整性,造成身体组成部分的残缺,造成这种残缺不是对健康权的损害,而是对身体权的损害。比如说,一拳打掉对方一颗牙齿,对于健康没有太大的损害,这是一个对于身体权的侵害。另一种就是对身体权形式的完整性的侵害,就是说,我的身体不能被非法接触,就像冒犯性的殴打,也没有把你打伤,就是把脸打肿了,这种就是对身体的形式上完整性的损害。这些都是对身体权的损害。这两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它一般不会造成伤害的后果,造成伤害的后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了。

  对侵害身体权的救济,最主要的就是精神损害,那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造成财产上损失的,那么对财产损失也应当赔偿。

  死亡的赔偿、残疾的赔偿、一般伤害的赔偿以及没有造成伤害,只是对身体权侵害的赔偿,适用的都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应该赔偿多少?这几年当中,有过一些城市订过标准的,广州订的标准是《消法》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标准的5万,重庆订的最高标准的5万,原来最高法院在起草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当中,在草案当中也提到最高标准的5万。

  很多人就说,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补救措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就是一个瞎说的数字。还说,最好要明码实价。很多记者在访谈的时候都问我,精神损害赔偿要不要明码实价?我说,不可能明码实价。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这个合适的数额有没有标准?我说,就是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这三点考虑到了,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例如说,上海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就是那个屈臣氏的案件,一个女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人家说她偷东西,然后对她脱衣服进行搜身,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后来上诉到二审法院,改成1万元了。后来有的记者问我,杨老师你说,应当判多少合适?我说两个数额都不怎么合适,20万太多一点,1万太少一点,要是5万到10万比较合适。具体的来说,比如说一个法院,那一种情况赔偿多少,大体上还是有一个比较的,比方说,造成了一个很重的残疾要赔偿10万,再重一点的赔偿15万,大概有一个标准,就靠案件积累起来的经验,然后法官再把握一个适当的数额,但是最终决定的方法还是得法官来决定。[page]

  (二)具体问题

  这个司法解释下面规定的一些都是具体赔偿的问题,我就把一些和以往不一样的地方我简单的说一说。

  1、医疗费赔偿

  第19条讲的就是医疗费赔偿。医疗费赔偿,在这个司法解释第19条当中规定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来一个赔偿的数额,他提出证据来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时候,你就要提出证据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这个规定是比较重要的,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时候,还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当事人提出一个赔偿数额以后,被告要说他那里面有不对的,都是法官骑车自己到医院里面去查药费条子和处方,现在如果被告要否认的话,由被告自己来举证证明。这是完全对的。

  另外,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这是说,我们的这个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这个规定也是很好的,把这个时间界限完全卡死。

  第三个需要介绍的就是,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原则是在判决以后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这是医疗费计算赔偿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2、误工费赔偿

  第20条规定的就是误工费赔偿。误工费赔偿过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误工费来赔偿,后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一个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五倍。这次司法解释把它改过来了,上面没有封顶的规定,误工费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来算。这里面有这么几点:

  第一,是误工时间的确定,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造成残疾持续误工的,将误工时间定在定残的前一天。这个说的是什么?就是说,你因为造成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也是一个卡死,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这个规定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是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是什么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另外,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三个标准规定的都非常清楚,现在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收入特别高的人,比如说,受害人是一个老板,一年一百万的年薪,一般人赔偿不起。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最高赔偿多少的规定,这种情况是稍微比较麻烦一点的。

  3、护理费赔偿

  第21条讲的是护理费赔偿。护理费的赔偿,原则上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期限来决定的,这是一个一般原则。然后,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他的意见来处理,如果有需要特别护理的,需要有特别的证明。另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赔偿的规定来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来计算,这个标准很低,一般医院的护理人员的工资是最低的,像我们老家的医院护理工,一个月才四百元钱的工资。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另外,受害人造成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残疾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护理的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4、交通费赔偿

  第22条规定的交通费的赔偿。交通费的赔偿比较简单,第一,就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第二,判断交通费赔偿的标准就是以正式的票据为准,要与就医的时间、次数、地点相一致。

  5、住院伙食费赔偿

  第23条规定的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我们一般都是以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所以,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到外地治疗的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合理的应当赔偿。

  6、营养费赔偿

  第24条规定的是营养费。营养费就是看情况,多数法官都是采用,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请法医作出鉴定。

  7、残疾赔偿金

  第25条规定的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代替的是原来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一部分有这么四个要点:

  第一,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并非一律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来做。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残疾的赔偿,赔偿的是什么?有三种说法:第一种主张赔偿的是工资损失,是“收入丧失说”,造成残疾了,工资损失了,工资损失多少,应该赔偿多少;第二种主张是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第三种是赔偿生活来源丧失,是“生活来源丧失说”,你把我打伤了,我现在没有生活来源了,那你就要赔偿我生活来源的损失。我们的《民法通则》原来讲的生活补助费赔偿,赔偿的就是生活来源的丧失,我不管你原来赚多少钱,现在你造成残疾了,赔偿的就是你的生活费。这是一个最不合理的标准。劳动能力丧失就是你劳动能力丧失多少,我赔偿你多少,不管收入是不是受到损失。这个不是特别好计算的。所以工资收入丧失是一个最准确的计算方法,假如你造成了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你工资损失多少我赔偿你多少。比如,比如你一个月赚一千块钱,现在受到损害以后,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现在一个月只能赚八百块钱,工资收入少了二百块钱,你就要赔偿二百块钱的工资收入。我劳动能力全部丧失了,不能工作了,那你就要赔偿我一千块钱的损失。现在的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它赔偿主要讲的就是工资收入。[page]

  第二,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就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第三,赔偿的期限到什么时间?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另外,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种赔偿叫做将来的多次性赔偿,也叫将来的多次性给付,它赔偿的不是现实的损失,是将来可能要支出的损失,所以,是将来的赔偿,是将来的多次性赔偿,它的赔偿方法是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这个里面规定的是一次性赔偿,这个一次性赔偿它确定的期限最高赔偿20年,在这20年当中应该赔偿多少,一次性就赔偿完了。

  在这个司法解释后面的几个条文当中,也提到了定期金的赔偿。我们在很早很早以前就一直强调要搞定期金赔偿了,一次性赔偿好处是什么呢?一次性赔偿一下子就把这个法律关系给结束了,一次了断,省得将来麻烦。但是一次性赔偿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如果一次性赔偿20年了,但20年以后他还活着呢,还有一个继续赔偿的问题。另一个是,已经确定赔偿20年了,如果他活了两年就去世了呢,就等于他的近亲属白赚了18年的赔偿金。

  那么,定期金赔偿是用什么样的方法呢?就是说,我这个判决就确定每年赔偿的数额,受害人活多少年,就赔偿他多少年,这样就比较公平合理。但是定期金赔偿也有一个问题,就是有风险,我现在有能力赔偿,但是到20年之前,不知道我还有没有支付能力,这个风险也要提供担保来解决。这种将来的多次性赔偿可以用一次性赔偿的方法,也可以用定期金的赔偿方法。我们现在通常使用的是一次性赔偿的方法,定期金的赔偿方法很少适用,将来我们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方面。

  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

  第26条规定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这一部分规定的有三个要点:

  第一,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要用普通性,差不多就是那个最低型。

  第二,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三点就是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赔偿

  第27条规定赔偿的是丧葬费赔偿。丧葬费的赔偿过去是两个标准,一个就是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我们过去一般是按照这样的规定来操作的;另一个就是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那样,按照一个标准来赔偿。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统一计算。这个标准是最简明的,也是最方便的。

  10、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赔偿

  第28条规定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这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有这么几点:

  第一,赔偿标准,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一次性赔偿的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个赔偿的期限还是一次性赔偿。

  第三,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比如说受害的时候他已经是胎儿了,还没有出生,如果出生以后,扶养人已经死亡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不要算?这个应该算,但是我们这次司法解释当中没有提到。也就是说,造成伤害、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时候,被扶养人还是胎儿的,在他出生以后,他肯定是应该抚养的,这种情况应该不应该赔偿?我认为,应该赔偿。

  第四,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就是扶养人应当扶养的那一部分,实际上这个赔偿赔偿的是什么呢?就是实际上减少的那一部分。比如说,他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第五,就是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不是很准确,就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和残疾者受伤前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两个赔偿其实有一点重合。我们过去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赔偿的是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这个赔偿的数额很低,那么,这个时候,他受伤前扶养的人,也应当赔偿他的扶养来源的丧失,这个是对的。但是,我们现在这个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变了,变成了工资损失的赔偿了,对于这个赔偿其实已经包含进去了他受伤前扶养的那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比如说,他一年工资损失是一千元,这一千元有他自己用的,也有他扶养的那个人用的,你现在赔偿一千元就已经赔偿了他工资的损失,完了再去赔偿受害人受伤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不是多赔偿了一部分?这个问题是需要斟酌的。

  11、死亡赔偿金赔偿

  第29条规定的就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这么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第二,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就像刚才讲的那样,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说,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page]

  12、特殊的赔偿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这个说的就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这个里面有一个问题,我们原来往往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綦江彩虹桥的案件,受害人实行国家赔偿,他的赔偿标准订了四等,第一等;城市居民全额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第三等,城市居民中的儿童,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减半;第四等,农村居民中的儿童,按照农村的赔偿标准减半。这个案件赔偿了以后,很多人提出了疑问,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生命就不一样的价钱吗?这个问题其实是存在的,大家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做出这样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

  13、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是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这些损失的赔偿加上第1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不实行定期金赔偿。

  14、继续赔偿问题

  第32条规定的是继续赔偿。对于继续赔偿的采取一次性方法补偿的,如果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15、定期金赔偿

  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是定期金赔偿。第33条规定定期金赔偿有这么三点:

  第一点,就是定期金的项目是残疾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点,赔偿定期金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因为它存在风险,就需要相应的担保。这个担保是一个什么样的担保呢?我认为,原则上应该是一个财产的担保,人的担保不行,找一个公司让他来担保,如果将来以后他再赔偿不了怎么办呢!所以,我觉得财产担保比较合适。

  第三点,定期金赔偿应当由谁来确定呢?当然是人民法院来确定,那么是谁来提出?我觉得是不是可以这样,首先,对于这三项赔偿,一般原则是一次性赔偿。其次,如果定为定期金赔偿,应当由原告提出请求,他提出定期金赔偿的,法院确定定期金赔偿。如果原告和被告有争执的,这个时候由法院来裁定。

  第34条规定的是定期金赔偿的具体问题。

  第一点,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时间是指,按月或者按年什么时候给付的,通常是一年赔偿一次,一年赔偿一次具体是年初、年中或者是年尾,还是按照判决确定的日期来赔偿。

  第二点,就是定期金赔偿的方式,采用什么方法给付,是邮寄还是法院执行

  第三点,定期金每次给付的标准,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判决书当中要确定下来。

  第四点,就是定期金赔偿的变化,如果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比如说,物价指数的上升。

  第五点,就是定期金赔偿的期限,就是赔偿权利人终生,不受前面规定期限的限制。

  16、赔偿概念的解释

  最后一个涉及赔偿数额的问题就是第35条,这里面讲的是一些具体概念的解释。一个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个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个所谓“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一个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然后是“职工平均工资”。这五个概念我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其他性支付之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第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税款和上纳承包集体任务金额后,所剩余的人均收入。

  第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消费性、事务方面所花费的金钱。

  第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中平均每一位居民一个年度内用于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

  第五,“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城市在职职工每年的实际平均工资性收入。这个各地都会有统计的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就是从第17条到第35条,规定的都是具体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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