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被害人可创造的价值构建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确立收入损失的赔偿方法。对伤残赔偿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对死亡赔偿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其计算公式为: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这一赔偿方法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与国际接轨。中国已经加入WTO,在涉外海事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能与国际接轨,在没有涉外因素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也应吸收这方面的合理因素,通过立法机关转化为中国法律,以统一中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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