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就是对无权代理人的事后授权,如同原始授权一样,追认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追认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文字或行为的形式作出,也可以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作出。所以,追任可以通过所有反映委托人确切的认可意思的行为、事实和情况作出。《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三次)》第 4.0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人追认的方式:(a)明确同意该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果;(b)通过本人的行为,有理由推定本人是同意的。”
默示的追认,可分为积极的默示追认和消极的默示追认两种。前者是指从被代理人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中得出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结论,后者是指缄默。积极的默示追认,在司法判例中常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第一,知情的被代理人自愿地接受或保留根据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所取得的利益,例如接受出卖的价款或收取交付的货物;第二,被代理人在其与无权代理人或第三人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中,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作为合法依据提起诉讼或者应诉的;第三,被代理人履行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消极的默示追认即缄默,是否构成有效的追认,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英美法院在判例中的态度也不一致。有的判例认为,缄默构成追认。例如,原告是船主之一,也是管理船只的经理。他就被告(其他船主)包括自己在船上的全部权益投保,保费记录在账簿上,被告也曾审阅过账簿。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的行为经过了被告的追认,因为从知情的默许可以得到同意。也有的判例认为,缄默本身不构成追认。比如,母亲与三个女儿共同拥有一块地产,并由母亲管理。母亲在未征得三个女儿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三个女儿知道这件事,但保持缄默。后来被要求签署土地转移契据时,她们拒绝签署。法院判决认为,缄默及不行动不是赞同或采纳合同的证据,而是不安、不赞同和对权利无知的证据。(6)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后句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见,我国在立法上承认消极的默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