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11-05 10: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侵权行为一般来说都是违法行为,且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违反约定的行为,那么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主要有如下方面:

  1、侵犯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3、行为主体的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

  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两种责任在性质、构成上均有差别。

  以上就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

  二、违约行为的特点都有哪些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在学理上,违约行为也被称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注意、忠实、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可见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且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随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侵权行为是对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其核心的,债权的实施有赖于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素有两个,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

  (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包括承担的责任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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