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条件如下: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财产损失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来实现,但精神损害却难以量化,它是一种无形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仅是作为对被侵害方的一种抚慰性质,这就给这种赔偿数额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我国民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金钱赔偿两种方式进行救济。针对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此我们应分别具体对待。我国现行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通常是根据以下因素加以确定:
第一,根椐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我们要考虑其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所造成的。行为人侵害他人主观心态为故意的,一般会绞尽脑汁、不计后果地去追求,其手法上会十分恶劣,在这一种心态下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一般比过失心态所造成的侵害后果要严重。
第二,根椐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同。在公共场合传播和在私下场合传播损害他人的人格权以及通过电台、报纸或以贴大字报等形式传播损害他人的人格权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也不一样。在这里我们要适当的考虑到时间、空间、领域等范围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加以确定。
第三,根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侵害所造成被侵害人的损害程度也是赔偿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的后果,不一定非要使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才算是一种后果,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对于精神损害,是明确地表明侵害行为使被侵害人的精神受到伤害,感受到痛苦,被侵害者理应受到法律的救济。通常,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素质的人对于同一种侵害其反应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当然,我们不提倡把精神受损害方是否为社会名人作为损害后果的一个因素,尽管这是客观的,但这提法把人分作贵贱两等级是不对的。我们可认为社会名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其影响空间、范围大大超过一般群众名誉受侵害所造成的影响,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无形)也比一般群众要大,高素质的人的耻辱感通常也比一般低素质的人更为强烈。我们对此给以相应的惩罚也可以尽可能地发挥其社会效果,净化社会环境,警醒世人自觉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
第四,根椐侵权人获利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侵害方的一种补偿、抚慰,也是对侵害方的一种经济惩罚。如没有这种惩罚性,那么对于侵害方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侵权方以某一社会“名人”为目标,以其名义写一影响较大的传记,在社会上造成轰动并十分畅销,可以想象其获利是十分丰厚的,这传记无论对此“名人”是褒是贬,都是对他的一种侵权。在这类诉讼中,倘若以一般的精神损害纠纷来处理,责令侵害方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而没有针对侵害方获利巨大这一情节判令其赔偿巨额金钱的话,这一判决就失去其惩戒违法行为这一社会意义,而侵权方得不到应有的惩戒,那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相信社会中此类人将会蜂起而仿效之,其后果将是十分恶劣的,而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其立法本意。
第五,根椐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既是支被侵害方的一种抚慰,也是对侵害方的一种惩罚和教育,我们应掌握好这一惩戒的尺度,才能达到以上的效果。我认为,对一些相对弱势的公民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予以适当的惩戒,即可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但对一些强势群体,则可以加大惩戒力度。道理很简单,你作为强势群体,你享有了比他人多的社会资源,也享有了崇高的社会声望与地位,你就必须或有义务更好地遵守社会规范,为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起到表率作用;你一旦侵害他人,你将受到的惩罚必须使你感受到的痛苦和对方的痛苦是一样的,通俗的说就是罚得侵害方“肉疼”。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都是采用此方式,他们称之为“惩罚性赔偿”,美国的学者指出,为侵权行为而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的47%均为包含有惩罚性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就是削弱侵权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重新作恶。
第六,根椐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这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因素,我国地域宽广,民族众多,历史悠久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被害方的精神创伤,也对侵害方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所以我们要针对不同的地区作一综合的考虑,以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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