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夏某撰文指出,英美法律中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平衡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其个案正义的实现有三条路径:
一是尊重社会需求。要实现个案正义首先要找到“法律上最应救济的人”。哪些人是最应从该制度中获得救济的?答案来自于普遍的社会需求。当人们对于精神痛苦的保护给予普遍关注,这种社会需求将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在经过制度假设的合理性验证后,确定要求对精神痛苦予以救济的人是否为法律上最应救济的人。
二是形成制度保障。从最初要求精神痛苦伴随身体上的损害为赔偿条件,到不要求身体上的损害要件,仅须被告和原告的身体碰触,再到身体上即使没受到实质性伤害,也可以对单独的精神痛苦提出损害赔偿,从直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到第三人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该制度的发展为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法官自由裁量。在实现个案正义的过程中,法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在推翻先例的过程中,努力实践着对个案正义的追求。自由裁量权在这里为受害人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提供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