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1、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救济方式具有多样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都属于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但最有效、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金钱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状况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进一步规定了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格权利范围,从而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单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拓宽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逐步确立了从《宪法》到单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 号司法解释,使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了一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