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问题

更新时间:2014-07-04 15: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概况所谓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权利主体的身份利益遭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由此遭受到精神上损害的,可以请求获得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明确在身份...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一)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概况

  所谓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权利主体的身份利益遭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由此遭受到精神上损害的,可以请求获得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明确在身份权遭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身份权概念,以及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等。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早已明确规定作为自然人,应该享有人身权利。所谓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并对人格权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相对与身份权来说)。可唯独“冷落”了身份权,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身份权权利体系,以至于当自然人的身份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要变相地借助人格权来实现权利的保护。例如,对配偶权的侵犯在起初并没有被认为是对身份权的侵害,它经历了不同的认定过程:首先,它被认定为是一种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子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通奸者的民事责任。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这种侵权行为又被认为是对无过错配偶名誉权的侵犯,依照侵害名誉权即侵害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处理。大陆法曾经认为,婚姻关系包含人格因素,应当适用有关人格权的法律规范。所以,妨害婚姻关系严重的,可以认为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人格权,从而按照人格权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个过程,才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应该被认定为一种间接的损害结果,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应该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结果是无过错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但是,在具体的法院判例当中并没有明确是对身份权遭到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不利于权利主体身份利益的保护,无法将当事人的身份权益固定下来并获得完善的保护。

  (二)我国相关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是对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所作的概括式的规定。同时,第五章中又列举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保护采取了抽象概括式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显然,根据上述规定,侵害身份权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是否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处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范围、规则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实现有法可依。依照该《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物质性人格权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另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些权利结合在一起,保护了自然人所固有的人格利益。《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扩大了,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从而符合有损害就有赔偿这一基本法律精神。其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例如: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缺乏完整性,仅仅完善了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保护,却没有明确做出对身份权的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对身份权进行定义,仅就身份权的部分权利内容做了相关规定,这不利于身份权权利体系的建立和保护。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对身份权遭到第三人不法侵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再次回避对身份权概念的界定。此外,如何界定“严重”损害行为,怎样判断严重程度,以及如何确定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这些存在的问题都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做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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