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上调三类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9-06-09 04: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布:湖北省黄石市从2010年1月14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
公布:湖北省黄石市从2010年1月14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
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
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
公布:湖北省黄石市从2010年1月14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35元,二级伤残128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3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调整。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90元。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黄石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以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 相关文章
· 厦门市调整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
· 南京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
· 河南省:2006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特别推荐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你好,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流程是这样的。首先要明确它的办理机构是当地的社保部门。要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去社保部门进行办理。首先要填写工伤保养保险待遇申告登记表。
之后将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申告登记表以及工伤认定书、最重要的事各项赔偿的单证,比如医疗费的单证等。交给工作人员办理。并且要告知具体的事故伤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