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电动车租赁合同,还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不平等,乙方只须赔偿甲方当前车辆市
更新时间:2021-07-23 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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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电动车租赁合同,但签订时一、合同上电动车价值相关(电动车品牌电动车型号电动车配置)未写明;二、租赁合同未写被盗窃情况,在随后一份单独签署的乙方须知内写明车辆被盗窃、遗失,乙方须赔偿车辆总价值-已交租金。签署发生后一个星期左右车辆被盗窃了,乙方立即报警,这时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车辆总价值1800-租金500,乙方坚持签署时合同上未写明车辆总价值,只须赔偿甲方当前电动车市场平均价值(500-800)650-已交租金500=150,同时乙方坚持甲方作为进行租赁生意租赁合同与乙方须知条款过于霸王,免除了甲方可能的一切生意风险,认为合同对于甲方过于万能与偏袒,甲方也应承担一定相关租赁风险。该情况下如果进行诉讼,乙方是否仍须赔偿甲方1300同时赔偿甲方因追偿乙方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还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不平等,存在争议,但车辆被盗窃也是事实,乙方只须赔偿甲方当前车辆市场价格共计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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