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可以主张公司安排调休吗?因为合同签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所以根据劳动法我并不打算要求公司支付
更新时间:2020-01-21 16: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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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公司,劳动合同签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平时因为工作量大经常需要加班,但是公司并没有明文安排加班也不强制要求加班。员工视任务完成情况自行决定何时下班。公司实行手机软件考勤,记录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少于9小时(中午一小时午餐休息),公司要求上班考勤时间不晚于9:15,晚上考勤时间为不早于18:00,否则记录迟到和早退。2019年我的考勤记录总工时超过2300小时,无迟到和早退记录。超过劳动法的标准数百个小时,其中还有十天左右是周末休息日加班。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主张公司安排调休吗?因为合同签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所以根据劳动法我并不打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是我希望公司能将超过的工时安排为调休。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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