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赔偿
更新时间:2017-02-03 10: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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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址xx区xx镇xx苑xxx号xxx,联系电话15261658822,
被申请人:无锡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无锡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公司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3 月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7年 2月12日终止;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节假、休息日加班工资48天*2*169.5=16272元。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200*4=800元。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3643.5*7*1+3643.5*2*2=40078.5元。
5、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专业省注监理工程师同岗同酬金差额15000元。
6、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省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7、请求裁令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000*2=130000元。
8、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第1项至第7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202150.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3月起至今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等。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3年至2015年2月签订二年期合同(聘用合同在公司),年薪6124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年薪为45600元,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并工作至今。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按被申请人要求考勤表上注明每周休息二天,按照2016年公司实行的纷享逍客电子定位考勤(可见全年实际出勤),实际未安排休息,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2倍工资。
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工作至今从未支付高温津贴)。
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与申请人签订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一年期降薪合同,年薪为45600元,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并工作至今,申请人已履行合同续签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续签。
申请人2016年3月至今工作担任宜兴xx度假小镇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实际年薪与监理员相同,同样公司担任别的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年薪65000元(可查阅同岗人员公司工资发放表),未体现公平原则同岗同酬,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发差额部分。
被申请人在2015年2月合同到期后,申请人要求续签合同并提高年薪,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口头提出工作存在过失,实际不存在),答复不续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公司人事部答复不能开具劳动合同解除书,要求申请人自动辞职,并补偿一个月工资,如要续签只能签降薪合同,迫于压力于2015年7月8日签订降薪合同,合同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1月公司人事部通知节后至浙江工作,后又改为至宜兴工作,申请人服从了工作安排。合同到期后提出续签,并履行了相关手续,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并且申请人2016年工作认真努力,于年度考核中评定合格,而工资不享受同岗同酬待遇。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平准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事实上被申请人不想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又想逃避法律规定的各项经济赔偿,迫使申请人自动离职。鉴于以上事实,由于被申请人拒绝签订合同,支付相应的合理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已无法维持,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双倍支付违法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 致
无锡市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请问可以提出仲裁和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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