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父母先后订立两份遗嘱处分宅基地房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1
浏览量:137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先和儿子订立协议,约定父母出地,儿子出资建房,建好后共同居住,父母去世后全部归儿子。后父亲又单独立遗嘱,把整栋房子全部给了干女儿。最终法院认定后一份遗嘱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立据书》与《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院对此分析认为:一、2001年9月27日,招父、薛母、招某1、伍某签订《立据书》,约定:“本人招父、薛母,将天河区xx村西街四巷5号宅基地平房拆除后,由招某1和伍某夫妇出资承建,共建伍层框架结构一幢。建成后首二层由我夫妇使用,三、四、五层由招某1及伍某夫妇使用。我夫妇身故后,将整幢伍层楼产权转移给招某1及伍某夫妇……。”由上述内容可见,《立据书》是关于合建房屋的约定,招父、薛母提供土地,招某1和伍某出资承建房屋,双方各负权利义务,属于双务合同。《立据书》是招父、薛母、招某1、伍某经过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招某1、伍某已出资建设5号房屋并居住使用该房屋,故《立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0年3月24日招父订立《遗嘱》:“本人招父、薛母婚后无子女,从一九九一年认曾某为契女,十几年来一直由契女照顾生活起居,我们决定立此遗嘱。我们身故后将一栋房屋给契女曾某居住二十年期限后还给招某1……”。该《遗嘱》仅有招父的签名,无薛母的签名或捺印,故实为招父的个人遗嘱而非夫妻联合遗嘱。曾某上诉称《遗嘱》中的指印为薛母的指印,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关键是,《遗嘱》的内容与《立据书》相冲突,应以签订在前的《立据书》内容为准,因为按照《立据书》的有效约定—“身故后,将整幢伍层楼产权转移给招某1及伍某夫妇”,招父在《遗嘱》中将房屋给曾某无偿居住二十年的承诺属于无效处分。综上,判决认定《遗嘱》无效,曾某应腾退5号房屋首层给招某1及伍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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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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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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