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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如何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来源:孙景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1
浏览量:4794

        


 

    一、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后,劳动者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那么加班费如何计算怎成为了重点。

    二、如何确定加班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这种约定必须是明确的,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6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标准市区为1320元,溧水县、高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例如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也可以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1500元(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之和(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一定要求工资条上的记载科目一致)等。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计算的情形:

1、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约定不明的情形有,类似“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高于劳动者当月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加上岗位工资之和,但是工资条中没有显示岗位工资,或者工资条上的基础工资加上岗位工资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形都属于约定不明。

2、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或者约定不明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3、实际上劳动者由于职位变动、升职、工资调整等因素,经常会导致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额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那么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非按月放发的一次性奖金(比如公司十年庆典奖金等)、津贴等收入不宜列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4、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仅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没有集体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班时间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加班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的,可以不认定休息日加班;如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6小时,可以认定双休日加班1天,按200%计算6小时加班工资;如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则可酌情认定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2小时延时加班工资。

    四、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企业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可以通过调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不调休,直接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南京市A劳动者月工资为3400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周六、周日休息。2012年6月,A劳动者日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十小时,休息日加班两天(每天8小时),端午节加班一天(每天8小时),没有安排其他时间进行调休。请问,A劳动者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

    答:日法定工作日加班十小时加班费为:(1320÷21.75÷8)×10×150%=113.79元;

    休息日加班两天加班费为:(1320÷21.75)×2×200%=242.76元

    端午节法定休息日加班费为(1320÷21.75)×1×300%=182.07元

    所以2012年6月A劳动者可以获得加班费538.62元(113.79+242.76+182.07)。

    五、通过何种途径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

    所以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之日起一年内向其主张加班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加班工资,逾期,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要求则得不到保护。 

 

                     本文仅代表本人观点,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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