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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得到母亲房产后不尽赡养义务,当初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1-11-18 17:28  浏览量:106

     案例回顾


      关阿姨与爱人经自由恋爱结合,两人在婚后育有两个儿子。1987年3月29日,眼见原来的小屋已经无法容纳一家四口的生活,为了改善家中居住环境,关阿姨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新建房屋3间,用地面积100平方米,经区建委等部门批准,取得了自建房用地证。房子盖起来了,一家人的小日子也越过越红火。可在1997年,关阿姨的爱人因病离世。面对两个尚未成年的儿子,关阿姨扛下了一切。


       时光飞逝,转眼间两个儿子已经长大成人。按理说,已过古稀之年的关阿姨可以安享晚年了。可让她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自己辛苦拉扯长大的两个儿子竟会和自己对簿公堂。


       原来,在2018年1月,家中老宅迎来拆迁。为了妥善的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关阿姨在两个儿子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在公证书中,关阿姨的两个儿子表示,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他们承诺自愿放弃父亲房产份额的继承权,将全部房产由母亲一人独自继承,并承诺都将负责母亲的养老,为母养老送终。

       一家人顺利的办理了公证手续,很快便获得了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关阿姨对于两个儿子的做法深感欣慰,便将自己获得的两套三居室分别赠与给两个儿子一家一套。本想着,自己能在两个儿子家中安享晚年。谁知,办理完赠与手续后,两个儿子的态度竟发生了180度的大逆转,不仅对年过古稀之年的关阿姨不闻不问,还将其送进了养老院,对此,关阿姨十分寒心。


       面对两个儿子的做法,关阿姨权衡很久,决定聘请律师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撤销自己对二人的赠与,收回房产。关阿姨能否如愿撤销自己的赠与?在之前的拆迁安置中,两个儿子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是否代表所有房产都归关阿姨个人拥有呢?面对养老问题,关阿姨又该如何解决自己的困扰呢?


        律师说法


       关阿姨的纠纷中,我们需要弄清楚两件事:

       一是房产拆迁后拆迁利益的归属;

      二是赠与是否可以主张撤销。


       问题一

       拆迁前房产及拆迁利益归属?

       要明确拆迁利益归属,就得究其根源,确认拆迁前的财产归属。

       关阿姨与爱人婚后在石景山建房,取得了自建房地用证,当时两个儿子还未成年,没有为建房做贡献,房产系关阿姨与爱人的共同财产。关阿姨爱人去世后,财产应当由关阿姨和两个儿子继承,两个儿子不管出于什么原由,办理了公证放弃继承的手续;办理手续后,石景山的自建房归属关阿姨个人所有。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取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关阿姨个人所有;如存在户籍安置的问题,拆迁利益属关阿姨及其他安置人口共有,还需要进一步析产明确各自的拆迁利益。


       问题二

       关阿姨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我们从关阿姨的情况来看:2018年拆迁,拆迁后办理了赠与手续,将房产赠与给两个儿子。就关阿姨拆迁利益部分,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会结合以下几方面判断能否撤销赠与。


         01

        是否完成了财产的转移登记?

        关阿姨办理赠与手续,是在取得拆迁房产的房本后还是在取得拆迁房产的房本前非常关键。如果是取得拆迁房产的房本后办理赠与手续,未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即房产还登记在关阿姨名下,那么关阿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


       如果关阿姨是在取得拆迁房产前办理了赠与手续,则需要结合赠与的标的再进行分析。如赠与的是购房指标,也就是关阿姨并未出资购房,那么在儿子购房后就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基础,赠与无法撤销;如赠与的是关阿姨使用拆迁款出资购买的房产,尽管该房产在赠与时未取得产权证,赠与的仍旧是房产,关阿姨依然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未取得房产证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取得房产证后则需要进一步举证。


        02

       赠与已经完成,能否主张撤销?

       如赠与已经完成,房产登记在两个儿子名下,需要结合赠与手续及两个儿子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判断能否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中如约定了儿子应尽的义务,但儿子并未履行相关义务,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未约定儿子义务的情况下,结合关阿姨的说法,两个儿子在取得赠与物后对自己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也可以主张撤销,但关阿姨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需要充分举证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赠与适用除斥期间一年,不中止不中断。也就是说,关阿姨应当在知道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一年内起诉。


       父母一辈子辛劳。在晚年取得的财产更应当慎重考虑如何处分。作为儿女,赡养父母本就是义务,在父母晚年之际,应当更加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本着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父母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以上内容由怀向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怀向阳律师咨询。

怀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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