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5275-124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北京律师 > 海淀区律师 > 吴丁亚律师 > 律师文集

票据伪造、变造法律责任 北京金融法票据纠纷律师13552751245

作者:吴丁亚  更新时间 : 2012-06-19  浏览量:374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伪造、变造者,被伪造、变造者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票据的伪造、变造而导致票据当事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其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均应由伪造、变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伪造、变造责任者以刑事处罚。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自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签章人仍须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不同之处是有票据的变造人,却无被变造人。因为票据变造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所以票据变造涉及的就不仅是被变造的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而是所有票据当事人。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变造前的效力显然与变造后的效力不同,对于变造前的票据签章人和变造后的票据签章人,要求依其签章时的票据文义承担责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以上内容由吴丁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丁亚律师咨询。

吴丁亚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手  机:135-5275-124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