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大丰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任进勇 更新时间 : 2012-06-16 浏览量:467
2007年12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对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产权登记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及时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合计363655元,并于2008年11月13日受房入住。但直至2010年6月11日,被告才帮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证,而土地使用权证书至起诉之日仍未能帮助办理。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长期身陷住房无证的困扰。后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向大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方当庭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撤诉,本案圆满终。详见(2012)大民初字第0689号民事裁定书。
业务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