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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奸案辩 护 词

作者:任进勇  更新时间 : 2012-06-15  浏览量:792

陈**强奸案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的母亲李**的委托,并经陈**本人确认,指派任进勇律师担任陈**涉嫌强奸犯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等工作,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陈**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值得商榷。

    首先,公安机关关于陈**的部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值得商榷,本案中,关于陈**的讯问笔录有6分,其中2、3、4份讯问笔录中,关于被告人陈**犯罪事实的供述内容出奇的雷同,连标点符号都一样,这对于职中水平的被告人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本辩护人不能不对公安机关所做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合理的质疑。

    其次,公安机关关于被害人刘**的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值得商榷。

    根据2006年12月29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案中,公安侦查人员既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没有通知其他的第三方人员在场。另外刘**关于陈**是否明知其年龄是13岁的说法前后矛盾,而且其关于与陈**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上也与**旅社的旅客入住信息表相矛盾,因此公安侦查机关关于刘**的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值得商榷,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还请人民法院依法慎酌。

    再次,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相关的物证来证明被告人陈**和被害人刘**发生过性关系。虽然侦查人员用相机拍下了床单上有两处红色和白色的印记,但由于公安机关并没有做相关的DNA比对,因此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床单上留下的两处印记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留下的。

    另外,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被害人的照片和身高数据,怎么就能够认定户籍信息中的刘**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呢?

    因此从证据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陈**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值得商榷,因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物证佐证,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陈**构成强奸犯罪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关于被告人陈**与被害人刘**发生性关系的次数问题,本辩护人认为只能勉强认定为2次。第一次是2011年12月23日在**旅馆,第二次是2011年12月18日晚在**旅馆,这两次都是双方共同任可的,同时也有所谓的精斑为证。除此之外,不但被告人和被害人自己的供述或者陈述前后矛盾,而且他们之间的陈述也相互矛盾,其关于居住时间的陈述与旅馆登记的记录不相吻合。因此他们的相关供述和陈述均不能做定案的依据,更何况被害人的陈述在程序上还存在质疑。

    2、被告人陈**并不明知被害人刘**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满14周岁。

    本案中被告人陈**第一次供述是:警察查房时,因为刘**自己回答说13岁,才知道她是13岁,这和被告人在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和双方关于通过QQ聊天和电话联系的方式确定朋友关系说法不冲突,而刘**关于其是2011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她13岁是不真实的,因为他们是2011年11月23日凌晨才见面的。

    3、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的,被告人没有任何强暴行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任何伤害。

    4、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足见其主管恶性不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陈**犯罪时刚满18周岁不久,心理上和认知上仍处于未成年向成年人的过渡时期,加之其文化水平低又是法盲,而且其生长在父母离异的家庭,平时得到的关爱较少,其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因此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已让被告人陈**尽快回到社会。

    6、被告人陈**的认罪态度较好,虽然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但在归案后还是能够交代自己基本的犯罪事实,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综上两方面辩护意见,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此致

河南省**市**区法院

                                     辩护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进勇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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