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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主张退房的情形
来源:吴禹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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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主张退房的情形


第一、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

第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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