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县政府因规划变更拒不履行拆迁协议,83村民起诉履行获胜诉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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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艳、杨鑫宇

2010年-2011年,因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某项目征地拆迁,县政府设立了项目办公室负责动迁具体事务。盘县某镇三个村庄位于拆迁范围之内,村民们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给每户村民在城镇安置区安排一块“三通一平”的宅基地。

一年后,“三通一平”的宅基地到位,然而项目办公室却找到村民们,称开始执行盘北经济开发总体规划,已做好“三通一平”的地块无法再作为宅基地安置,要求村民们重新签协议,回迁到城镇规划区内另一安置小区。1000余户村民选择了接受,而83户家中有老有小的村民则拒绝改变安置方式——安置小区楼房户型设计不合理,套内面积很小,生活非常不便。他们继续栖身于条件简陋的临时安置房内,并委派代表找相关政府部门解决“三通一平”的宅基地安置问题。然而,5年过去,眼看临时安置房几近老化为危房,宅基地安置却始终悬而未决,83户村民作出了新的抉择——委托律师共同诉讼,要求县政府履行宅基地安置义务。

2016年8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四天开庭审理此案。县政府仍然主张宅基地安置已经无法履行,并认为2013年盘北经济开发总体规划实施后,其已经本着负责的态度重新拟定了三套方案供83名原告选择:①参加城镇规划区内联合集资建房(土地性质为宅基地);②回迁到城镇规划区内既有安置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③在城镇规划区外重新选择一块宅基地。被告已经尽到职责,原告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的论辩看似无懈可击,并提供了厚厚几百页证据论证“规划变更”。作为原告代理人的黄艳律师,经过全方位庭审准备后,凭借专业性打起了证据突围战——被告虽然拿出了2013年开发区新规划,但新规划中明确与当地乡镇规划进行衔接,而当地乡镇规划中允许村民在城镇区域进行宅基地建房,并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规划区域内可以进行宅基地建房,故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盘北经济开发总体规划实施后仍然能够履行,被告单方变更履约方式欠缺事实依据。黄律师进一步补充,从法律依据而言,被告并未明确提出单方变更诉争合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条款,应当认为其并无法律依据进行该变更。

2016年11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令被告盘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城镇规划区宅基地安置义务并保证安置地“三通一平”的正义一判: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均不持异议,且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视为合法有效。但被告尚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原告方在城镇安置区安置宅基地,而乡镇总体规划(2009-2025年)中确定的“城镇建设区”地点除已经建成的集中安置房、联合建房的地块外,仍具备继续安置的条件。被告盘县人民政府辩称因规划变更及法律不允许,因此无法在原安置区进行安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被告盘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为原告安置宅基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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