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律师亲办案例
甘肃校车事故四点疑问
来源:王永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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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祸猛于车祸。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前,由司机杨海军驾驶的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搭载幼儿及教师63人,与向西行驶的陕D-72231东风牌自卸货车迎面相撞,造成校车司机和4名幼儿当场死亡。后1名幼儿教师和14名幼儿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人数上升至20人。

    目前处理结果:陕D72231自卸车驾驶员樊军刚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已于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李军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以下公职人员被停职调查:正宁县两位副县长,县教育局局长,县交警队队长。

    根据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安部、教育部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了公安、教育部门对校车的管理职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正宁县政府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有五:一是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规超载,左道超速逆行;二是称幼儿园私自改装车辆,逃避监管,车辆限定9座改装为无座;三是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李军刚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辖737名学生只安排4辆校车接送,没有尽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因大雾天气影响,货车和校车司机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力;五是教育、交警部门监管不力。

    疑问一、请问车严重超载时查超人员在哪里?为何没有发现?二、请问私自改装居然逃过监管人员的法眼,负责监管车辆的人员那一刻在哪里?三、请问正宁县有何依据称幼儿园是第一责任人?四、公安、交警部门监管不力仅仅是撤职,够震慑渎职行为吗?很明显,庆阳市对此事的处理有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嫌疑。

    期待,案件应当异地调查,还原事故真相。庆阳地区的办案机关应当回避。民众希望的不是找几只替罪羊,撤几个人,过几年后继续异地做官,而是悲剧不再重演,为了我们的孩子。

    所以,或许本案的刑事追责大幕刚刚拉开!

    希望,此刻殷鉴换取未来的“平安校车”。

    向甘肃庆阳市正宁县“11.16校车事故”的孩子们致哀!

 

王永杰律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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