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强律师
邹云强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鞍山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0412-996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鞍山律师 > 铁东区律师 > 邹云强律师 > 律师文集

办公楼坍塌致2人死亡,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是哪些

作者:邹云强  更新时间 : 2021-09-03  浏览量:212

办公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具体坍塌原因还没有公布,需要耐心等候。二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是谁,比如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哈尔滨一办公楼坍塌致2人死亡,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是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哈尔滨一办公楼坍塌致2人死亡

  记者从哈尔滨市香坊区应急局获得消息,2021年8月8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位于和兴路6号,嘉天投资有限公司七楼(顶层)发生坍塌,导致11人被困。省、市、区相关部门正在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目前已搜救出9人,其中7人送往医院救治,轻微伤,2人已无生命体征,另2人正在救援中。

  二、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2、勘察、设汁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须建立并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

  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工程事故等级的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系指死亡人数可达30甚至以上,或者是受伤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人民币的可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等。

  2、重大事故:系指死亡人数可达10以上不足30人,或者受伤人数50以上不足100人重伤者。造成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较大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不足10人的,或者受重伤人数在10人但是不足50人的,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

  4、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或者受伤人数10人以下,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还有一种为轻微事故,即无人受伤或死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哈尔滨一办公楼坍塌致2人死亡,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是哪些?的相关内容,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比如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我


以上内容由邹云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邹云强律师咨询。

邹云强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鞍山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手  机:139-0412-996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