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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内容要保密吗?该如何保管?—北京市怀向阳律师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1-09-02 14:37  浏览量:137

翁先生有两个儿子,老伴早年去世,儿子们还算孝顺,加之年轻时积攒的家底也比较丰厚,翁先生的老年生活也比较舒心。

为了防止自己百年之后,两个儿子因为继承遗产发生矛盾,翁先生决定提前订立遗嘱。将位于海淀区的两居室给大儿子,朝阳区的两居室给小儿子,存款两人平分。当他将自己的决定告知两个儿子时,两人当场都没有表示异议。

原本以为这样的安排万无一失,可让翁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平静的晚年生活,很快就因为这份“公开的遗嘱”,变得一团糟。


小儿子率先找到翁先生,表示海淀区的房产价值更高,而且还是学区房,父亲应该对自己做些补偿,存款全部由自己继承。翁先生禁不住小儿子的劝说,又重新订立了一份遗嘱。

得知此事后,大儿子十分不满。急冲冲地找到翁先生,表示朝阳区的房产很可能会涉及到拆迁,况且弟弟的条件本来就比自己要好很多,母亲在世时,也对做生意的弟弟帮格外关爱,还曾多次转账帮助弟弟,弟弟都并未归还。听了大儿子的话,翁先生十分为难,为了安抚大儿子的情绪,只得又重新订立遗嘱,改回了当初的分配方式。

就这样,两个儿子轮番找到翁先生,时不时就将父亲接走居住,并不断对父亲施加压力,要求重新订立遗嘱。短短一年的时间里,翁先生先后写了六份遗嘱,兄弟俩也相互猜疑,甚至大打出手,关系降至冰点。

翁先生原本是好心订立遗嘱,防止自己百年后,兄弟二人为了争夺遗产起纷争,没想到却事与愿违,惹来了一连串的麻烦。


律师解读


所谓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财产或者其他事物所作的个人处分行为,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也就意味着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完全是自我决定,自己处分,不受他人左右。并不存在需要同对方协商,也无需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接受或拒绝遗嘱内容,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即可成立。唯一的例外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上面这起案例中,翁先生之所以很难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主要是在将遗嘱的内容公开之后,顶不住两个儿子不断施加的压力,始终在两个儿子之间摇摆不定,哪一方施加的压力大一些,就重新订立一份对其有利的遗嘱。其结果必然是自己的真实意志无法实现,两个儿子也在不断地激化矛盾,严重影响老年生活质量,翁先生百年之后,更是难以避免两个儿子因为遗产问题对簿公堂,不但兄弟亲情不在,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订立遗嘱可以让继承人知道,但是未必要告知其遗嘱内容,最好是由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值得信任的人保管,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待立遗嘱人去世后,遗产能够按照立遗嘱人心愿处理。

就如同清代皇帝将立储君的遗诏置放于正大光明匾后面,驾崩后由顾命大臣取出公布,不但实现了皇权的平稳过渡,也避免了九王夺嫡兄弟相残的人间悲剧。

实际生活中,像翁先生家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遗嘱,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老人订立遗嘱时,最好是预先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内容注意保密,遗嘱更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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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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