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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亲属在刑诉中作证义务
来源:韩广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量:449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大意义,体现了言辞集中审理原则。尤其对于近亲属在刑诉中作证义务免除,维护了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融洽的家庭关系。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理念和传统文化价值观“亲亲得相首匿”,子为父匿不为罪,对于维护传统的道德价值体系,维持宗法尊祖的家庭关系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现代中国社会这种理念早已过时,在刑事诉讼诸原则和规则中不予认可。但在刑事诉讼诸原则和规则虽然不予认可,但有例外,这种例外规定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近亲属在刑事诉讼出庭作证作出了排除限制,这种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体现了程序公正与传统价值理念有效衔接。

       二、近亲属在刑事诉讼出庭作证作出了排除是有条件的,并没有赋予被告人近亲属免征的特权。首先近亲属在刑事诉讼出庭作证作出的排除有范围限制。我国法律上的近亲属不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还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出庭作证主体排除了配偶、父母、子女,但却没有排除同胞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出庭作证主体范围作出了限缩,同胞兄弟姐妹有作证的义务。

    其次近亲属在刑事诉讼出庭作证作出了排除是有程序上限制,在刑事庭审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执行程序、再审程序(庭审除外)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仍有作证的义务,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维护传统价值和家庭稳定,这是证据原则与传统理念权衡的必然结果。

       三、近亲属在刑事诉讼出庭作证作出了排除,体现了刑事诉讼权益权衡原则,综合考量惩罚犯罪与保护被告人基本权利,又协调了国家权利与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尊重了“亲亲得相首匿” 传统伦理和价值观念,避免了婚姻家庭之间感情的撕裂,有助于社会细胞—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维系,更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

现代刑事诉讼追求事实真相并不是终极唯一目标,近亲属在刑事诉讼出庭作证作出了排除,这是实质真实与程序正当权衡的必然结果,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和人权人伦纲常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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