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知识点来啦,村委会一手遮天?No,村务公开必须公开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量:232

导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在我国遍地都是,而其拥有的最大标签就是村民自治,那么村民自治就代表没有任何监督渠道,一委甚至一人说什么是什么吗?当然不是,村委会村务必须要公开,接受监督,也一样要在阳光下运行……

 

【村务公开有法可依,有法约束】

一、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集体经营支出;2.村组(社)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农业资产;5.对外投资;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银行(信用社)贷款;3.欠单位和个人款;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3.提取福利费数额;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5.成员分配数额;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在以上法律法规中,村务公开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经显而易见,而有了这一般规定的大框架,各地又不断细化、具体化各地的村务公开规定,切实促进村务公开的规定落地,让村务要公开、可公开、易公开,让村民能监督、会监督、好监督。

二、各地不同的具体规定

以北京市为例,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出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村财务收支情况;(六)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七)农转非情况;(八)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而又如2020年涌现无数逆行英雄的湖北省,也有相关具体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详细地对村委会应公开范围、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档案建立机制等等内容进行规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得村务公开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对村务受村民及各方监督的必要性态度也不再暧昧不清。

此外,其他各省各城市也根据地域特点对村务公开有所规定,而这一切的出发点在于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落脚点是村民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不受披着村民自治外衣的村委会侵害,从而实现真正的群众民主自治。

【村务不公开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如若村委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那么村民可以这样做:

①向乡镇政府反映,请求其监督村务公开;

②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提起村务公开监督程序。

如此,村委会实际上是同时可由两级政府来监督,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两级政府可责令其改正,要求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再进一步讲,若政府未进行调查责令公开,那么,申请监督村务公开的村民还可以对此种不履职、不作为的行为采取行动,进行权利救济。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来为大家判断哪种方式捍卫权利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对自身最有利!

附:黄艳律师指导当事人获得村务公开相关程序胜利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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