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安置房交付遥遥无期,货币补偿买不了房,到底该怎么选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量:139

文:王韶东、黄艳

导读:

经常有被拆迁人咨询我们,征收公告已经张贴出来公示,自家的房屋即将被征收,但是补偿安置方式不知道怎么选合适,似乎选哪一种都不符合咨询者的心意:选择安置房吧,听说还没建好,交房日期遥遥无期,而且交的房位置不太好,质量好不好也还是个问题;选择货币补偿吧,标准又比市场价格低,在房屋同一片区连一套像样点的房子都买不上。那么,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是选择题吗,是否只能妥协接受?

一、安置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不是选择题,而是最优解

被拆迁人纠结的根源在于,一开始就陷入了拆迁方的诱捕式固定思维模式,被误导只能在既有的安置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中选择其一,忽视了两者也许都不合理合法的情况。而有一些被拆迁人抱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发现同一拆迁项目有人签的比自己理想,又开始后悔,试图重头再来,殊不知已经失去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是使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种补偿方式,而不是只能选择一种低补偿的方式。从合理抑或合法的角度,无论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安置房,还是选择货币补偿,都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不能辛辛苦苦半辈子,到头来碰上拆迁一夜回到解放前。

二、最优解:签署补偿协议注意事项和货币补偿的有法可依

关于签署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除了老生常谈的忌签空白协议问题外,被拆迁人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还需要逐一,仔细确认谈好的重要事项是否都已按照约定写入合同,比如安置方式是现房安置还是期房安置、安置地点是否明确、安置房交付标准是带装修还是毛坯、安置房交付时间及超期交付后的违约责任等。其中,需要特别说明也是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摊面积”,例如,曾有一位咨询者拿到安置房之后才发现实际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与协议约定安置房面积差距达过大,达到百分之三十之多。如果发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与事先说好的情况不符,应当及时要求对方修改完善,防止一时大意导致权利受损。

关于货币补偿的有法可依:

还是以前面这位咨询者为例,其拆迁房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周边的商品房房价已经达到1万6千元一平方,但是拆迁方给的货币补偿只有1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平补偿原则及不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视野解读前述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时的货币补偿标准应该与1万6千元一平方持平或者更多。遇到货币补偿标准不足以就近买房的情况时,实际可以进一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审视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以免日后追悔莫及。

小结:

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应该充分依法享有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不过选择权不被尊重,或实际上没得选、怎么选都不合理,一则需要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积极提出修改意见,二则在拆迁协商阶段不要过于“骆驼”心态一味妥协,如果合理诉求协商不拢,不妨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寻求法律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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