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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你了解多少

作者:周勇  更新时间 : 2021-08-30  浏览量:648

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其中,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饮酒驾驶;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驾驶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案说法


王某与朋友聚餐后,开车回家的途中被交警查处,被交警带至交警大队进行吹气检测,经反复吹气,数值达到83mg/100ml,随即被带往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几天后,血液检测值结果为170mg/100ml。王某心存疑惑,两者的检测数据怎会差距如此之大,遂委托我们为其辩护。一是为解决疑惑,自己虽然喝酒,但不至于达到如此高的数值;二是通过对检测数值的确认,积极承担自己应违法的犯罪后果,但应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首次辩护要点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卷宗,对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进行反复观看,发现在吹气检测、血液检测、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存在多项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律师意见。

一、查看酒精检测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介入因素影响。

在吹气检测的过程中,王某吹气20余次,均未达到醉驾的标准,因吹气次数过多、嘴巴发麻,王某向交警讨要水以便湿润嘴唇再次进行吹气。交警递给王某其个人使用的杯子,杯子中有之前残留的液体,王某饮用后两至三次吹气达到了醉驾的标准。

上述过程中,该液体的出现从客观上影响了酒精检测的数值。案件中的证据无法证实该液体是水、酒或酒精类饮料等,无论是何种液体,侦查机关让王某饮用均违反程序。且张某在饮用前二十余次均未达到醉驾标准,饮用后即吹出了达到醉驾标准的数据,难免有疑。在吹气数值不客观的情况下认定醉驾证据不足。



二、是否达到进行血液检测的前提及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情形时,才应当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而王某酒精检测在达到83㎎/100ml之前进行了近20余次的吹气,均未达到醉驾的数值,此时应该按照实际数值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进行血液检测,显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三、血液提取及检测过程有无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

1、血液提取是否规范。

《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10、血样提取程序要规范。在提取血样前,办案民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不少于2名民警或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辅警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提取血样应当由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进行。办案民警应当告知抽血人员抽取2份血样,且不能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同时,办案民警应当对提供消毒药品的标签及时进行摄录固定证据。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

在案证据无法显示:提取血样人员是民警还是辅警,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消毒时使用的物品是否为醇类药品等情况。



2、送检程序是否符合时间,委托手续是否齐全等。

《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14、血样提取后应立即送检。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立即送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定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送检。凝血块达到采集血样20%以上的,不得作为血样送检。15、送检手续应当齐全。血样应当由不少于2名民警或者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辅警送检。血样送检必须要有《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血样的详细情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送检血液的编号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血液编号必须同一,并确定送检血样就是当事人的血样。

在案证据显示:血样提取时间与送检时间超过2日,且无法证实侦查机关对血样进行了低温保存等;《鉴定委托书》中未按照上述规范记载送检血液的编号,无法证实血液编号统一。

同时提出:两次检测值差距过大、不合常理,王某被查处时的意识清晰、行动正常、语言表达流畅等状态,无正在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证据等基本辩护意见。并要求调取补充证据,主要针对:饮用液体、消毒液信息、如何低温保存、如何送检,同时提出DNA鉴定及重新鉴定。




退补后辩护要点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对上述不合理、矛盾之处进行了证据的补充,结合补充的书面证据及监控视频,辩护人再次提出补充意见。主要针对:视频记录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提供的监控视频能否反映完整的血液提取、低温保存、委托送检等过程。尤其注意血样保存及取样的两个时间点,因提取血样时两个血样袋是连在一起的,而委托鉴定时仅使用其中一个血样,另一个留存备用,所以有无监控或执法记录仪记载分离的过程,在分离过程中是否造成了损坏,是否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混乱等疑点,均是认定王某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该案中因无法证实上述疑点,经退补后仍无法达到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件,应认定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任何时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查处,影响的驾驶证的吊销、公职的丢失,面临的是经济处罚、牢狱之灾等。

刑罚是对公民最为严厉的处罚,应当慎之又慎。虽然饮酒的事实可以通过嫌疑人脸色、气味进行初步判断,但是否达到醉驾的标准仍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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