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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量:1148

文/国艺凡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那么从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角度考量,如果被行政机关调查处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方法保障个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利?本文将着重解读一下,新的《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申述和申辩提供便利。补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保护了当事人在被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以及行政处罚之前违法行为收集地点均享有的知情权。一方面,保障公民合理约束自我行为;另一方面,即使面对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以清楚明确自己是为什么被处罚、被哪个机关处罚、如果对处罚不服的话如何反馈,充分清楚行政处罚的依据,从而保障后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保障无辜的公民免于被处罚。

二、接受正当的调查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公平公正性有了约束,执法人员既要有资格、两名以上、且需要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如果执法人员不满足以上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也就不具备合法性。

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显然新法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任何类型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发言权。此时,对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有任何异议,当事人均可提出,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尽早的保护个人权利。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仍然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对自己不公平,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行政处罚不当,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是否合理合法,从而保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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