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没有签订入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股权比例也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享受任何股权权益,此种情况下投资款为意向金,可以要求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孙某欲投资入股和某公司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与郑某、和某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及孙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是否成立。
孙某虽有投资和某公司,成为和某公司股东的意向,亦向郑某支付7万元的投资款,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微信聊天中亦没有对孙某如何成为和某公司股东进行约定,对于孙某支付投资款后,孙某持有的和某公司股权比例也没有明确约定。股权相比动产和不动产具有特殊性,取得方式有增资入股和受让股权两种。本案中,郑某、和某公司虽陈述孙某的股权将从郑某代为持有的公司股权中受让,但在双方协商中,郑某未告知孙某该股权受让方式,郑某亦未与孙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和某公司与孙某签订增资入股协议。综上,孙某虽有成为和某公司股东的意向,但双方始终没有签订入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即双方并未就入股和某公司事宜达成合意,故孙某支付的7万元投资款为意向金,现孙某要求郑某返还投资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