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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损害赔偿案上诉状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2-06-06  浏览量:1955

 

                                   代 理 词

     就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二审法庭调查、质证的基础上,上诉人之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人民法院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于其果树被损害的时间予以明确界定为2010年12月11日且次日被上诉人丈夫到公安机关报案,对此,被上诉人之丈夫在某某市公安机关所作笔录恰恰能够证实上诉人在某某市公安机关所作笔录系虚假编造。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法庭的其2010年12月份“工日记工表”显示,如若系上诉人作案的话,在该月份其仅于7日、11日、16日、19日有作案时间。在该纠纷上诉审理中,被上诉人之代理人在法庭明确将其果树被损害的时间确定为2010年12月11日,并称被上诉人之丈夫在该月12日发现果树被损害后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而2010年12月19日是某某市公安机关传唤上诉人作笔录的时间,因此,可以完全排除19日不是作案时间。被上诉人之丈夫于2010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其果树已经被人损害,因此,该月的16日上诉人请假的时间也可排除在作案时间之外。

     根据某某市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19日所作上诉人的供述笔录,上诉人称是一个多星期前的一天作案且作案当时从上午9点多钟开始到半过晌才回家吃饭,也就是说上诉人说作案当天是一直在被上诉人果树地里实施刨树行为。然而,根据被上诉人之丈夫在某某市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笔录,其在2012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看到上诉人在村中一家门前站着。被上诉人丈夫在公安机关所作之该笔录是证明上诉人在招远市公安机关所作笔录系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防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弟弟两家再次发生暴力冲突而将果树损害事宜拦在自己身上从而虚假编造作案笔录的最有力证据。

     另外,根据上诉人所作笔录以及被上诉人将其果树被损害时间确定为2010年12月11日,那么,上诉人在2010年12月7日之请假时间也完全可以排除在作案时间之外。

     二、被上诉人承认上诉人提交二审法院的由杨某云、杨某君所作的证人证言。

      本案纠纷在一审中,因三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因而,上诉人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证人证言。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及代理人分别到杨某君等三位曾经多次调解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果树移栽事宜的当事人家中说明情况,要求三位证人诚实、公正地出庭作证,三位证人也均据实出具证言。然而,在二审开庭之时,因被上诉人到其中二位证人处作工作(或威胁),致使这二位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但是,就上诉人提交二审法院的杨某云、杨某君所作的证言内容,被上诉人之代理人在二审中予以承认为真实。

     应当说,杨某君、杨某云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系本家,该二位证人据实出具证言之目的也是为了明确真相、平息双方之间争议。另一证人苑某系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村之政工书记,主管民事调解工作,因此,苑某多次参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果树移栽调解工作,只是因为二审庭审之日有其他紧急事情而无法出庭。

     上述三证言对于上诉人从建筑工地请假回村找人调解与被上诉人之间果树移栽纠纷基本一致,尤其是杨某君所作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在2010年12月份共回村三次找其调解,完全可以证实上诉人在2010年12月三次请假回村不存在损害被上诉人果树之作案时间。

     三、上诉人在不明真相前提之下之自我承认系出于防止上诉人之弟弟与被上诉人两家再次发生暴力冲突之善良动机和目的,上诉人没有实施损害被上诉人果树之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之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果树遭受损害存在重大误解(误解为其弟实施)、在某某市公安机关上诉人之供述笔录与被上诉人丈夫之供述笔录严重冲突、上诉人没有作案时间、在有多位证人对2010年12月份上诉人三次回家活动情况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上诉人之自认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被上诉人仍须承担其果树受害系上诉人所为之证明责任。

     有关本案纠纷之详细分析在上诉状中已有明确体现,在此不再重复。上诉人系鳏寡孤独之人,但其有明确的是非观念及良好的伦理道德底线,本案被上诉人之果树损害事宜,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村的村民对此是心知肚明的,只是碍于当今社会道德之滑坡及当今司法制度对证人保护之不力,没有谁愿意出庭作证,但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村之村民都在暗暗关注该纠纷之解决,或者说在关注上诉人是否能够洗清自己的清白。尽管当前民事案件之审理系依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作出,审理人员已经很少到基层调查取证了,但是,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基层老百姓看重的只是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生活事实而非诉讼之中的双方对抗。作为上诉人之代理人,我深知上诉人之忧郁、愁苦,一个不符合案件生活事实的判决很可能将上诉人逼上生活之绝路,这绝非危言耸听,更不是要以此取得本案审理法官之同情。综上,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兰丰战

                                            20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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