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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函告供电公司要求断电?看法律来如何评价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量:1344

文:黄艳、王啸寰

导读:实践中,一些拆迁项目进入扫尾、清零阶段的时候,会针对少数未搬迁的征收拆迁对象采取一些特别措施,较为常见的一种是,项目所在地基层政府通过向供电公司下发盖有公章的“协调函”,要求供电公司对征收地块未搬迁房屋实施断电,以加速完成动迁。这种做法无疑不具有合法性。

案情回放: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却收到停止供电的通知

焦作市A区的甲先生有一处老宅,受第三人某煤矿公司进行煤矿开采的影响,甲先生所在村的土地大面积塌陷,甲先生的住宅墙体也出现了大面积开裂。有鉴于此,A区政府决定进行整村搬迁工作。由于不认可A区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甲先生并未与A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墙体日渐裂缝扩大,不再能够安心居住,甲先生离开了老宅,和家人在外租房居住。

2020年的5月,甲先生在村集体微信群中看到了一张照片——一份《A区政府关于协调对拆迁区域停止供电的函》的拍照版本,而其中的断电名单里,甲先生发现自己榜上有名。

律师说法:A区政府向供电企业下发盖有公章的“协调函”,构成违法行政

一、中断供电属于非法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第31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4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A区政府在整村搬迁遇阻背景下,向供电企业下发要求终止供电的“协调函”即属于违规断电逼迁。

二、政府函告断电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断电人可直接起诉

如果动迁项目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向供电公司发出的“协调函”是以盖有公章的书面形式送达,且要求断电对象是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尚未搬迁者,则应当认为该通知断电行为与其拆迁工作存在密切关联,并追求相应的法律效果,符合行政行为的形式特征,从而认定属于行政行为。而供电公司对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事实不具有判断能力和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政府来承担。

上述案件中,A区政府在《A区政府关于协调对拆迁区域停止供电的函》中,明确说明发函协调的原因是为了顺利推进整村搬迁工作,故应当认定“协调函”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被停电用户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要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三、遇到非法逼迁后的处理方式

在遇到非法逼迁行为后,许多被拆迁人都束手无策,往往错误地试图通过信访解决,在花费精力的同时,还可能错过特定的起诉期限。在明律师将教给您几种应对非法逼迁的方法。

首先,在遭遇非法逼迁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警方出具相应的《受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将您受到的逼迁行为留下证据。

其次,针对部分警方的不作为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针对非法逼迁行为可以申请上级政府进行查处,或针对逼迁行为诉至人民法院。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征收拆迁过程中的非法逼迁行为,最好委托律师,让我们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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