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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律师教维权——装修房与样板房货不对版怎么办?
来源:贺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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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俊律师 来源: 阅读: 6592



刘女士来电咨询称收楼后发现自己所购的商品房与开发商提供的样板房有较大的差别,主要集中在装修材料方面,购房合同里面也没有进行说明,询问有什么办法维权。
样板房是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便于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所售房屋的户型、设备、装修情况而设置的样品版式。样板房只是预售方为更好促销而采取的销售辅助手段,样板房是否等同于预售的商品房,预购的买受人对此享有知情权,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法律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该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该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购房者作为消费者而言当然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的户型、质量、装修、设备等情况,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一般要对装修标准、设备等相关情况采用附件的形式进行约定,另外,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对于装修标准、设备的承诺也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在该案例中,刘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交付与样板房相关标准一致的房屋,否则应该承担赔偿装修、设备差价或者按照原样板房标准重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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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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