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可以委托参加诉讼的三类代理人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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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艳、黄艳

导读:对于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一点,有过诉讼经验或者对法律知识有初浅了解的人是了解的。不过,除了律师以外,并不是任何一个当事人自己认可、信任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的。实践中,委托侄子、侄女、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就常常出现代理人“不合格”的情况。因此,本文深入浅出地就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三类人”资格问题予以论述。

第一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律师:律师可做委托代理人是常识。不过,律师也并非可以任意代理:①曾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离任后的任何时间内,不能担任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的案件诉讼代理人;②曾任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虽不禁止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则不可继续代理,除非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③现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不得代理诉讼案件;④港、澳居民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只能代理涉港、澳的婚姻、继承诉讼案件;⑤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我国国内民事诉讼。

2)基层法律工作者:所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取得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法律服务所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存在地域限制,需要诉讼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在本辖区——法律服务机构所在的街道、乡镇。

第二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

1)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代理不存在国籍限制,即如果近亲属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亦可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近亲属做代理人的,需提交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诉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税单、社保缴纳情况等材料佐证雇佣关系。

第三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的社区所在居委、镇、街道等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与当事人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可为本单位推荐诉讼代理人,被推荐人不一定是单位其他工作人员。

3)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可以推荐诉讼代理人,但是不能以团体名义代理诉讼。

以上三类情形中的被推荐人,均应当为我国公民,并需提供被推荐人与推荐人、当事人的关系证明、被推荐人诉讼能力或经验证明、不收费证明等。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默者。尤其在诉讼中,诉讼利益需要打好官司才有可能得到维护,而诉讼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行使诉权,一名经验丰富、尽职尽责的诉讼代理人,无疑能在最大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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