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空挂户在拆迁补偿安置中能否同等享受村民待遇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6
浏览量:1563

文/黄艳

导读:农村“空挂户”有一定普遍性,即拥有村集体常住户口,但在村内无具体房产。空挂户问题在实践中有多种存在形式,有的空挂户是升学、入伍、服刑等原因发生户口变动形成,有的空挂户则是因婚姻关系变动如原籍村民外嫁、或因婚嫁将户口迁入后离异但户口仍留在村集体等原因形成,还有的则是因政策性原因移民落户。空挂户的成因形形色色,而在享受村民待遇如参与村集体所得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等方面也千差万别,往往因不能与原籍村民享受同等待遇而矛盾丛生。本文将在拆迁补偿安置的视野内就空挂户能否同等享受村民待遇予以论述。

l 案例导入

1991年,甲落户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X村X号院,根据当时村里的村民自治章程,落户本村满二十年后可转为本村正式村民,可享受村民的一切福利待遇,如土地确权费、过年过节费、年轻人的自谋职业费等。2011年,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甲取得村民代表全票通过成为本村村民,并于之后开始享受村民待遇。而此后,朝阳区出台了一份文件,规定农村外来迁入户可以花5万块钱购买净资产(房产),只要购买了净资产,不论户口迁入几年,均可享受村民待遇。因已经够20年且已经取得村民身份,甲未购买净资产,并向村委会申请批宅基地。但是,村委会答复甲,自1997年开始就已经不新批宅基地了,并告知甲可以等着以后拆迁分安置房。因此,甲长期在外租房居住。

2018年12月,X村棚户区改造工程启动,补偿方案中规定,腾退范围内无宅基地房屋但户口在村内的人口为空挂户,空挂户不享受房屋补偿、奖励及补助补贴,其中外来空挂户人员不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权利;空挂户中属本村村民,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指挥部认定后,可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定向安置房。动迁开始后,甲因在村内无宅基地房屋、也未购买净资产,被认定为外来空挂户,不给予任何补偿安置。甲难以接受,认为自己已经取得村民身份并享受相应村民待遇,在本次拆迁中应当可以按照每人50平方米标准购买安置房。

l 征收视野下的空挂户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在村集体内即无土地也无房屋、空有户籍的“空挂户”,往往会面临补偿安置难题。要厘清这个难题,首先需要弄懂两个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身份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多次使用,但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规范,而农业部曾提出五点原则:一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标准一致,不能搞双重标准;四是程序公开,民主决定;五是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截至目前,广东、浙江、四川等地已出台地方性法律规范,而中央也正在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以求建立成员确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颇具复杂性,通常采取综合认定的立场: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认定成员资格,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比如:1)成员对集体是否尽到缴纳乡统筹、村提留、参与村集体组织公益事业活动等义务,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为例,即以对集体尽到义务作为认定集体成员的标准。2)成员是否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为例,认为空挂户不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进而否定其成员资格。3)结婚与离婚,即与集体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认可成员资格;集体成员外嫁而户口未迁出,保留集体成员资格;与集体成员离婚且户口迁出,则丧失成员资格;而与集体成员离婚但户口并未迁出的,成员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至于界定成员资格的方式,通常是遵循民主公开原则,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多数决原则讨论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能够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包括共益权与自益权。

所谓共益权,是指集体组织成员为集体利益而参与集体事务的民主自治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集体事务民主议定权、村务监督权、选举与被选举为村民代表的权利、以集体名义起诉事关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代位诉讼权利等。

所谓自益权,是指集体组织成员为是实现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生产经营设施使用权、享受新农合等集体福利或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由于婚丧嫁娶、迁入迁出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户籍变动非常频繁,近年来逐步形成了普通成员权益与特殊成员权益的分类。其中,普通成员权益系无条件认可其成员资格、拥有完整权利并承担完全义务的集体组织成员拥有的权益;特殊成员权益系附条件认可其成员资格,比如向集体组织捐交费用、履行特定义务从而享有部分自益权的情形。

三、空挂户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的确定与救济

根据如上分析,空挂户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不能简单一刀切,首先应当具体判断其是否取得成员资格,在取得成员资格的情况下,继而根据集体组织是否附加条件认可其成员资格、是否限定其享受成员权益的范围加以判断。以前述案例中的甲为例,其在落户满20年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确认成员资格,进而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同等享受集体收益分配、集体福利等,显然,甲已经取得成员资格,享有特殊成员权益。结合棚户区改造中具体拆迁补偿方案的要求,对于取得成员资格的空挂户,其可享受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成员权益。

那么,村集体组织拒绝为甲出具证明导致甲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权益,侵害了甲的自益权。如果甲不愿做沉默的羔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让法律为自己的个体权益保驾护航。

 

 


以上内容由黄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艳律师咨询。
黄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94号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艳
  • 执业律所:
    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94号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